2023年度北京积分落户申报已经结束了,那么接下来的时间安排是如何规划的呢?下文就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3〕9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3〕8号、北京积分落户申报手册为各位进行解答!
北京积分落户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2023年申报工作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5个阶段。目前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了,接下来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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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至6月1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
各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各项指标结果进行汇总处理。
6月2日8时至6月9日20时:审核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查看所填报指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3〕9号):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关部门完善核查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3〕8号)规定: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2、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3、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6月10日至7月9日: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
各部门对申请人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提出的异议诉求进行深入复查,确定最终审核结果并进行积分排名。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3〕9号):
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公布积分落户规模。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3〕8号)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7月10日起:公示和落户办理
在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公示年度落户人员信息。公示结束无异议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3〕9号):
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3〕8号)规定:
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