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予以明确规范。为配合《意见》落地实施,在征求最高法意见后,最高检编发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共10起),用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持续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质效和影响力,下文就为各位带来北京落户政策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落户政策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以基层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主,也有收录地市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办理的案件,涉及对虚假诉讼监督、检法协作化解矛盾、维护民生民利等多种办案类型。其中,第一起案例:孟某清与梁某离婚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即是通过“假结婚”落户北京,因虚假诉讼、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致北京户籍被注销,多人获刑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孟某清(女)、高某(男)二人原籍为河南,2015年4月,二人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8月至9月间,孟某清为获取北京市户籍,先通过赵某飞等中间人将其本人户籍迁至河北省涞水县,后经中间人牵线,与具有北京市农业户籍的未婚适龄男子梁某串通,持赵某飞等人伪造的孟某清与梁某3年前在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到梁某所在村村委会和镇政府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孟某清利用外地女子与北京市农业户籍男子结婚满3年即可以“夫妻投靠”方式落户北京的户籍政策,与梁某持上述伪造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梁某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孟某清落户梁某户籍地。
2023年11月,孟某清持伪造的结婚证将梁某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经大兴区法院诉前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大兴区法院为孟某清与梁某制作民事调解书。
2023年2月,孟某清持上述民事调解书与高某分别以“离异”和“未婚”身份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意图再次为高某非法获取北京市户籍。
监督与再审情况
2023年下半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院办理的赵某飞、孟某清、梁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线索。另查明,除孟某清外,南某雨、杨某平、庞某珊等3名非京籍女性亦是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落户北京市,后又通过诉讼方式骗取法院出具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2023年5月7日,大兴区检察院向大兴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针对相关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中存在的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大兴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并对类似案件自行启动专项排查。2023年9月,大兴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前述4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孟某清等人的起诉。同时,大兴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孟某清、南某雨、杨某平等人虚假诉讼、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上述民事裁定、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4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北京户籍被公安机关注销。相关民政部门针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回函检察机关。
政策背景
据了解,根据之前《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妻子投靠丈夫入农业户口的,如果是北京远郊区县,结婚满3年即可,对申请人年龄无要求。这是所有夫妻投靠这是所有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中,对申请人年龄、结婚年限两项综合起来要求最低的一类。
自2023年4月15日起,北京取消了外省市人员投靠入农业户口的政策,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进京后也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条件要求较高: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北京远郊结婚三年可投靠落户的政策取消,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假结婚’获得北京户口的漏洞。一些人通过“假结婚”落户北京的计划落空,围绕退款等问题产生的诉讼涌入法院。一段时间内,北京朝阳、房山、怀柔、二中院、三中院等多家法院均审理过类似的案件。从法院判决结果看,协议也均被认定无效。此案在地方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启动再审,发现新的线索,并作为典型案例由最高检发布,对后续相关诉讼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意义
户籍既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政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也与确认并依法保护户籍持有人合法权益等司法活动密切相关。与此同时,户籍管理制度也面临多重困局,如婚姻登记与户籍管理尚未实现全面共享等,易被不法行为人恶意利用。本案即是一起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利用北京“夫妻投靠”政策违法落户,并持伪造的结婚证向法院提起虚假离婚诉讼意图再次非法谋取北京市户籍的虚假诉讼案件。该类案件不同于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或为牟取非法财产利益等财产类虚假诉讼案件,其侵犯的是婚姻登记和户籍管理制度,属于新领域、新类型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结合地域特点和案件规律,加强对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情况的研判,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积极协同法院和行政管理机关履职,依法监督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正常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