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以朝阳区工作居住证办理为例,为大家进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相关事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对应城区实际规定为准。
单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个人一般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个人证件基础信息变更
【设定依据】
1、《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2、《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朝人社发〔2023〕12号)。
【申请条件】
1、单位:
已在朝阳区成功办理工作居住证开户。
2、个人:
持有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为“有效状态”。
【办理材料】
1、变更居住地址信息的:
(1)上传《诚信声明》原件彩色扫描件(附件2),申请人和单位(法人或授权人)手写签字,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专用章。
(2)上传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住房材料须合理合法,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房屋用途需为住宅(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①自有住房的,上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上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
②租住居民户房屋的,上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原件。
③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上传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原件。
④住单位公房的,上传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相关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⑤居住亲友住房的,上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及亲友双方签署的房屋借住声明(附件3)原件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⑥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上传《北京市居住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北京市居住证》电子打印件彩色扫描件或《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原件彩色扫描件。
(3)上传申请人近12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原件彩色或黑白扫描件。
2、变更姓名或户籍地信息的:
(1)上传《诚信声明》原件彩色扫描件(附件2),申请人和单位(法人或授权人)手写签字,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专用章。
(2)上传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彩色扫描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3)上传申请人近12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原件彩色或黑白扫描件。
3、变更学历或学位信息的:
(1)上传《诚信声明》原件彩色扫描件(附件2),申请人和单位(法人或授权人)手写签字,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专用章。
(2)上传新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3)上传申请人近12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原件彩色或黑白扫描件。
【办理机构】
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普天实业创新园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邮件咨询:cygfzx-hum@bjchy.gov.cn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1、系统申报
(1)申请人登陆“北京人才工作网
(http://www.bjrcgz.gov.cn/)”点击在线办事栏目的人才业务办理平台个人入口,跳转至“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完善个人信息、系统填报和资料上传。
(2)单位经办人登陆北京人才工作网,点击在线办事栏目的人才业务办理平台单位入口,跳转至“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完成相关资料上传,并对员工的全部信息及材料进行核查,核实无误后进行线上提交。
(3)单位经办人登陆“朝阳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ttp://cyrlzygl.bjchy.gov.cn/)”进行预约办理。
2、线上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线上审核系统信息。
3、办理证件基础信息变更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证件基础信息变更。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个人证件基础信息变更实施全程线上办理。
2、上传的电子材料印章清晰、内容完整(含封面、编号页)、不得有遮挡;内容连续、方向正确;格式为PDF扫描件。
3、所有打印件(原件彩色扫描件材料除外)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专用章。
4、企业纳税地为本区但工商注册地非本区的,除上传正常所需申报材料外,还需上传本单位近期缴纳税费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含涉税信息查询告知书或企业税收完税凭证,其中涉税信息查询告知书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专用章)。
5、需预留20个工作日用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