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获得博士学历学位
没有学校排名限制,回国直接来沪工作
2、国外获得硕士学历学位
第一种:国内211本科或以上:国外硕士(没有学校排名限制)
第二种:国内非211本科或以上:国外排名前500高校硕士
第三种:国外同时取得本科和硕士
3、国外获得本科学历学位
第一种:国外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国内初中或高中毕业,本科全部在国外读):国外排名前500高校本科
第二种:国内外联合培养(3+1或2+2或3+2等联合培养形式)的本科:需同时获得国内外两所学校的学位证书,并且国内外任一所学校在名单内
小依在这里提醒一下:
联合培养的形式,要求必须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硬性指标)
4、国外进修、做访问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国外进修、访问的时间必须满1年(硬性指标)
5、其他不符合1-4条的情况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符合以上1-4条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社保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社保和个税要相匹配,并且在同一家单位连续缴纳半年。
不符合1-4条的情况,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社保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的1.5倍,个税和社保基数匹配,同一家单位连续缴纳1年。
这里的“连续”是不能出现任何漏交、补交的情况。
问题答疑
Q: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A:劳动合同签署和公司营业执照一致,与社保、个税缴纳三项材料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劳动合同签署时间在一年以上,申请时合同有效期要大于6个月,试用期过后转正了才可申请落户。
Q:我有两个子女,都可以随迁么?
A:回国留培学通员在留学回国前已婚的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如果是回国后结婚的,则家属不在随迁范围。如果是因超生或未婚先育等违反,也会影响落户。
Q:留学生回国后,第一份工作在上海,社保交在上海,但个税交在北京,请问还可以通过留学生方式落户上海吗?
A:工作合同、个税、社保应当统一。一直以来,留学生回国后落户的问题一直是热门花体,对于留学生们来说,千辛万苦在国外学习生活,学成归国后自然想要寻求一个好的归属地来扎根发展。同样,留学生的利好政策不断推行,国内各大城市为了吸引归国人才,政策层出不穷。今天来着重解析一下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
落户政策设定依据
1.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第三条:“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培学通员,原则上除北京、上海以外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承受能力,适应放宽相关政策。”
2.《鼓励留培学通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8号)第二十条:“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培学通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落户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