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下放下列户口事项核准权限
1、将原市局直接受理、核准的部队家属随军落户事项,下放至分(县)局直接受理、核准。
2、将原市区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核准的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事项,调整为由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
3.将原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核准的姓名变更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核准。
4、将原市区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的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核准。
5、将由分(县)局直接受理、核准的公民回国(境)定居落户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6、将原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的,1周岁以上婴幼儿申报出生登记,下放至派出所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㈡取消下列户口事项核准时限
7.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设立集体户。取消原派出所考察、非国有单位分(县)局核准环节,统一明确为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立户。
8、分局直接受理的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军队及地方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复员转业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落户、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易地安置落户、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人落户,由原5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整为当场 受理、一次办结准迁。
3、市区以外夫妻投靠落户,取消原5个工作日核准时限,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准迁。
10、按市外迁入条件已在鼓励区域(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和放开区域(长清区、 章丘区)落户,现申请迁入优化落户区域的,取消原5个工作日核准时限,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11、因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夫妻离婚、单位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及离开原单位现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等原因,需迁往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市内迁移,取消原社区民警考察环节,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㈢拓展单位、院校、人才、社区集体户落户范围
12、取消驻济普通高校只允许在入学年度户口迁入限制。
13、符合我市现行人才落户条件的,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可凭相关证明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不含农村地区)、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14、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的,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出生登记。
㈣完善市外迁入相关落户条件
15、 取消市外迁入“夫妻投靠”落户政策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限制。
16、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死亡或者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
17、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已办理网签手续且已交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可参照居住就业落户政策办理。
㈤完善市区范围内迁移落户条件
18、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其他五区(市中、历下、天桥、槐荫、历城)投靠城镇亲属可按市内迁移亲属投靠条件办理落户。
19、 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市区落户的,取消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满2年限制,按租房落户迁入长清区、章丘区的,需落户满2年。
20、 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或共同所有的,经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允许其配偶在其房屋处单独落户。
㈥明确办理下列相关户口事项
21、符合现行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院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等条件,申请人落户时即符合现行家庭户申请“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等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落户。
22、 符合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人才落户条件,其学历证明包括加盖人社(劳动)或教育部门及学校印章的职业中专、技校毕业证书,并由申请人对提交证书真实性作出承诺。
㈦简化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23、取消“亲属投靠”类落户需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4、 取消市内户口迁移社区民警核实考察程序及出具证明。以在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处落户为原则,凡符合市区范围内迁移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25、 取消“亲属投靠”类户口迁往农村地区需出具的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㈧简化本市居民办理身份证办理手续
26、拓宽相片信息复用办证服务受理范围,持有我市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且有效期10年、20年的居民,3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持有我市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且有效期为长期的居民,5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以及有效期为5年的居民,2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复用原照片信息。
(1)原照片具备提取复用条件;
(2)本人容貌与原照片无明显变化;
(3)年满16周岁及以上居民需现场经本人确认同意,未满16周岁居民由监护人确认同意;
(4)照片只能复用一次。
27、简化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外,在本市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不再交验《居民户口簿》,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公民身份当场受理。其中申请换领的,需要交验原居 民身份证,
28、开通居民身份证申领和换领短信提醒业务。对年满16周岁未办证人员进行办证提醒; 10年、20年到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对持证居民进行换证提醒。
29、简化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手续。对于能通过我市公安“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办人公民身份号码更正信息确认的,由变更地分、县局当场核实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中办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不再提供居民户口簿。
30、办理户口事项,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代为申报。书面委托应当记载委托原因、事由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对委托有疑问的,可以当场核实或者事后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