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为市区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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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农村地区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二、父母一方为市区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死亡证明;
(五)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