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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缓缴至2023年底!上海积分落户办理不受影响!附官方原文

居住证积分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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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保缴纳是影响上海积分落户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评判标准之一。2023年上海社保缴纳政策最新放宽,上海社保补缴、缓缴时间再次延长!一起看看上海社保新政策的原文!2023年7月-2023年6月上海落户社保缴纳新标准上海积分落户办理,优化人才引进市场化评价标准。2023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

       社保缴纳是影响上海积分落户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评判标准之一。2023年上海社保缴纳政策最新放宽,上海社保补缴、缓缴时间再次延长!一起看看上海社保新政策的原文!

2023年7月-2023年6月上海落户社保缴纳新标准

上海积分落户办理,优化人才引进市场化评价标准。

2023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

上海落户社保缴纳新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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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缓缴、补缴新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问:上海社保缓缴是否会影响到职工落户、子女入学、购房以及购车呢?

人社局官方回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用人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问:本市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人社局官方回答: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问: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人社局官方回答: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么?

人社局官方回答: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各险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图片

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3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落实好《上海市人力<a href=人才引进落户上海 undefined"/>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缴费款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完善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用人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发布缓缴数据信息、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四、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要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本通知执行,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六、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undefined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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