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沪教委学〔2021〕21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
做好 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
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 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
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
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本市各有关部门、— 2 —
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
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尤其是高水平大学
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
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以及“五个
新城”建设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
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技术等公益性岗
位和其他特殊岗位。
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
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
(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 2021 年 6 月 11 日前提交《受
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 3)。相
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 2021
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
推荐工作,在 2021 年 6 月 25 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
正式公文报送,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并提交《2021 年引
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
表》(附件 4)。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 2021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
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管理、规范程序、
认真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同时,对有意向申请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提醒其向用人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 3 —
市户籍的资格。对有关高校材料初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
良影响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
作人员的责任。
五、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
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 1)和
《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
法》(附件 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
就业登记等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
业协议时,应根据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需求,如实告知本单位是否具
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得在协议
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损害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
写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存在虚假用工或
提供不实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当年申请
资格,并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
公布。同时,将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
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六、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个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
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
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
依法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毕业生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用人
单位可提出撤销户籍的申请。
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规— 4 —
范工作程序,全面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需要或审核中
发现疑似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工作
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 年《上
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 58 号)、《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
细则》(沪府发〔〕89 号)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
府发〔〕98 号),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1.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
2. 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
本市户籍办法
3.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4.2021 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
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2 1 年 5 月 31 日— 5 —
附件 1
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
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
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
议书和《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到上
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高等
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
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详见《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 58 号)及《上海市居住证
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89 号)。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详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98 号)。— 6 —
附件 2
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
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与受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结合 2021 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
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
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且在 年 5 月 31 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
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
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申请材料说明);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
2021 年 6 月 18 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
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
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
事务中心受理)。— 7 —
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
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
合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用人单位 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
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该单位 2021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
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
业并于当年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
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
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
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录):
1.《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
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8 —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2021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受理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7 日(工作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工作日),博士毕业生受理时
间可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工作日)。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21年6月11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
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 3)。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上海学生
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
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
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
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
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9 —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就业创
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
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人事管理
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
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审核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
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21 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
业服务网予以告知。公布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应在 6 个月
内完成实际落户手续。
2021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 72 分。
五、申诉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公布结果后
30 日内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需通过上海就业创业服务
网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后下载打印并由单位盖章),由上海市学生
事务中心报联席会议审议。申诉结果一般应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诉后
60 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咨询电话:
6482919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申请材料说明— 10 —
附录
申请材料说明
一、《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
表》须在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
(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并须
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
二、《2021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
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
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
业管理系统的相关学科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
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并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
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
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
列)。
六、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
点取得。所学专业属外语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课程合格的非上
海生源毕业生可免予提交(注:外语材料对于大部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属
于必备材料)。— 11 —
七、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
可免予提交计算机证书的有以下几类:
1.研究生毕业生;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且相关课程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3.免予此项要求的其他本科专业毕业生(本科 2013 年前入学的专业
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本科 2013 年及以后
入学的专业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
科学与工程类的。)
八、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的,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
3 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 4 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2.2021 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连续 12 个月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
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验原件)
包括: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 12 —
秀毕业生”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评定单位负责人员需将荣誉获奖发文
文件等原始佐证材料上传至指定平台。
2.全国性竞赛获奖证书,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
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
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互联网+”大
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
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全国大学
生英语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3.跨校参加各类竞赛的,须由双方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加以说
明。
十、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
创造性贡献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
议、由指导教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
务网上下载);
2.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学位论文、已发表论文、课题立项书复印件(验
原件)之一,论文须由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署名,立项书须载明落户非上海
生源毕业生为课题组成员。
申请落户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
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创业的,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 13 —
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投资人(不含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情况),
另法定代表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10%(需提供验资报
告)。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须提供以下 1-6 项材料,可提供第
7 项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须于入学后设立,且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
2.验资报告(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
3.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
4.2021 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5.创业期间(2021 年度内至少连续 6 个月)创业企业的员工劳动合
同、为员工(至少 1 人)及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
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
明;
6.创业企业 2021 年度内连续 6 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
印件(验原件)、连续 6 个月生产经营进项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
原件)和连续 6 个月生产经营销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创业企业如获相关投资,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创业企业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
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投资的相关协议,首
轮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金到
位且持续投资满 1 年的证明;
⑵创业者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或雄鹰计划资
助,提供资助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并出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14 —
开具的已获资助证明。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因“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
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
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
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
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
件);
⑵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
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博士学位,另需
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15 —
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
(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注:一般文件表述均用年,即指周年)须提供:
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
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
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
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
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
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 3 年,验原件)。
如其配偶为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
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⑷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
结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本科
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⑸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
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
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博士学位,另— 16 —
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
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
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提
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
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
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
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 3 年,验原件)。
如其配偶为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
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
结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本科
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2021年上海户口新政策&2021年上海户口申请条件&2021年上海落户&2021年积分落户&2021年人才引进&2021年投靠落户&2021年应届生落户&2021年海归落户 2021年留学生落户上海落户咨询就找培学通:1337004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