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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在沪上学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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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回国留学生落户上海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有人才服务网整理对外发布。

&  一、留学生落户上海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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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受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

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二、留学生落户上海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

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

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留学生落户上海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

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培学通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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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四、留学生落户上海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请参照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申请材料及政策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生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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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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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

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

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

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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