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全文详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
一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
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平等享受支持政策。
三是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
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
五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
六是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在这24条政策措施中,在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的第十三条措施中提到,要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让我们看一下在现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下哪些外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可便利化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吧?
哪些外企及企业所聘岗位可申请外国高端人才(A类)?
根据目前实施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国内外中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可以作为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申请外国高端人才(A类),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4号)部署要求。2023年1月,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在《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新增及修订,点击查阅《上海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一图解读。新增了全国重点实验室(科技部门认定)、上海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商务部门认定)、贸易型总部(商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商委认定)、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申请外国高端人才(A类)。
新增了国内外中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本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可以申请外国高端人才(A类)。
国内外中型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2017年12月,国家统计局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在延续2011年《办法》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修订出台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
现行办法选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个体工商户参照该办法进行划分。行业范围包括了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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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牧、渔业
❑ 采矿业
❑ 制造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建筑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在实际判断企业(单位)的规模时
大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哦!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 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 营业收入
● 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
● 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 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
● 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
● 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 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指标条件的满足情况略有不同
➤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 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有哪些?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23年10月28日公开发布第52号令,全文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新版《鼓励目录》是当前形势下进一步稳外资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也有利于进一步稳住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振外资预期和信心。《鼓励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文章资料:外国人才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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