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上海市户口注销哪些情况可由公安机关当场办理
据悉,出生在境内且未满一周岁婴儿报出生、户口注销、补发《居民户口簿》、签发《户籍证明》等种情况可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包括以下9种情况在内的应当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1.出生在境内,且未满一周岁婴儿报出生;2.户口注销;3.恢复户口(刑释解教、经法院判决撤销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除外);4.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5.补发《居民户口簿》、签发《户籍证明》;6.市内父母与子女、夫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户口迁移;7.以购买、交换、分配、继承等形式取得房屋后市内户口迁移;8.持《准予迁入证明》的外省市户口迁移;9、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的其他户口事项。
但是,仍然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至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上海户口事项的,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可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的提示内容,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凡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的,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监护人应当出具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适用前一项的委托办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