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税收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和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的意见要求,对你局在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检查出的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等13户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1985]8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管理机构和实际经营、作业场所不在一地如何征税问题”中“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设在经济特区或老市区设立管理机构,而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设在其他地区的,应当按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征税”的规定,你局应停止对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附后)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并补征2003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名单
附件: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名单
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口岸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中大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蒙稀磁业有限公司
包钢建安电焊机厂
内蒙古亨达海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公司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洛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保护神电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