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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2024年积分计算: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北京落户
  •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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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4年4月18日北京积分落户开始申报,下文为您带来北京积分落户2024年积分计算: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相关内容,有需要计算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4年4月18日北京积分落户开始申报,下文为您带来北京积分落户2024年积分计算: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相关内容,有需要计算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积分落户2024年积分计算入口

1、官网入口:https://fuwu.rsj.beijing.gov.cn/integraltool/tool/simulation

2、本网入口:https://www.bjmzw.com/bjluxt/

北京积分落户2024年积分计算: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政策规定: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

2023年7月(含)以前在租赁住所、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年限,无需填报,系统将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

2023年8月(含)以后在租赁住所、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年限须在系统中填报。

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需要注意的是:

1.2023年7月(含)以前在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无需填报。2023年8月(含)以后在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连续居住年限须在系统中填报,未填报或比对无效的不积分。

在实际积分计算过程中,对于2023年7月(含)以前在京居住情况,取得自有住所的,优先按自有住所比对积分;未取得自有住所或自有住所比对未通过的,系统将比照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积分。

以2023年申报为例(见下图),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小王2023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就业90个月,自有住所85个月;2023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就业29个月,自有住所2个月,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0个月。那么小王2023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85个月的自有住所、5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2023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2个月的自有住所、0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

以2023年申报为例(见下图),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小王2023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就业90个月,自有住所95个月;2023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就业29个月,自有住所2个月,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0个月。那么小王2023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月数(95个月)多于合法稳定就业月数(90个月),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90个月的自有住所、0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2023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2个月的自有住所、0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

2.2023年8月(含)以后,以单位宿舍积分的,须在系统中填写单位宿舍产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人须为单位。

3.同一时间段只能选取自有住所、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之一积分,不累计。

指标填报

1.填报本人自有住所

点击“新增合法稳定住所”,选择居住类型“自有住所”,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公示,undefined权证书的证载信息选择相应格式进行填写证号(已出售房屋按不动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信息填写)。2008年以前非“X京”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请选择“其他格式房产证号”项目填写。

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点击“在线审核”,该条住所信息状态为“待审核”,请耐心等待。

2.填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

如果不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或配偶租赁住所积分,则无需填写配偶信息。

(1)填写配偶信息

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积分的,需先填写与该自有住所相关的配偶信息,与该配偶的婚姻变动情况需如实分段填写。无需等待配偶信息审核结果,即可新增该配偶住所信息。没有填报住所信息的配偶信息将不予审核。

 

(2)完善配偶信息

为避免重复填报、重复上传凭证引发错误,申请人可直接使用或完善后使用上年度审核有效的配偶信息。

申请人根据婚姻变动情况如实完善配偶信息。点击“完善”,进入完善配偶信息页面。

(3)上传相关凭证

婚姻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不得使用已失效且未盖失效章的结婚证。

特别提示:

请确认填报的配偶信息及上传的凭证真实有效。如有疑问,请联系业务办理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

已审核有效的(包含上年度审核有效的)配偶信息,申请人无法自行删除或修改。如需删除或修改,请在申报阶段内尽早与业务办理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联系处理。

(4)填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信息

点击“新增合法稳定住所”,选择居住类型“自有住所”,可继续填写配偶住所信息。

3.填报本人租赁住所

2023年8月(含)以后居住在租赁住所的,点击“新增合法稳定住所”,选择居住类型“合法租赁住所”,填写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4.填报配偶租赁住所

以配偶租赁住所积分的,需先填写与该租赁住所相关的配偶信息,与该配偶的婚姻变动情况需如实分段填写。具体填报方法参考“填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

5.填报单位宿舍

2023年8月(含)以后居住在单位宿舍的,点击“新增合法稳定住所”,选择居住类型为“单位宿舍”,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信息选择相应格式进行填写证号(已出售房屋按不动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信息填写)。2008年以前非“X京”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请选择“其他格式房产证号”项目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配偶租赁住所的,与该配偶的婚姻关系变动情况需如实分段填写,当天离婚、当天复婚的,也需要按两段婚姻关系填写,并上传相应婚姻关系凭证照片。

小王准备以配偶小张名下住所(房产证号为A)进行积分,两人2000年1月1日结婚,2005年8月10日离婚、20日复婚,至今未再离婚。则小王在进行积分落户填报时,应分两段填写(假设该自有住所自2000年1月起一直在小张名下且未发生过信息变更):

配偶信息1:婚姻存续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10日,填写房产证号A及该阶段居住起止年月,上传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需上传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调解书。

配偶信息

2:婚姻存续时间为2005年8月20日至今,填写房产证号A及该阶段居住起止年月,上传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的结婚证。

如小王将婚姻存续时间填报为2000年1月1日至今,上传未加盖失效章的登记日期为2000年1月1日的结婚证照片,与实际情况(2000年1月1日结婚,2005年8月10日离婚、20日复婚,至今未再离婚)不符,属于未如实申报配偶信息。

需特别注意:

在对上年度审核有效的“X年X月X日至今”配偶信息进行完善时,如未发生变化则需填写至今,继续使用上年度上传的凭证,无需再次上传;如发生变化,须填写婚姻截止日期,并上传相应婚姻关系凭证。请确认填报的配偶信息及上传的凭证真实有效。如有疑问,请联系业务办理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

已审核有效的(包含上年度审核有效的)配偶信息,申请人无法自行删除或修改。如需删除或修改,请尽早与业务办理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联系处理:

(1)申报阶段内,如需删除或修改,可申请将该配偶信息审核结果重置为无效,自行删除后可重新填报。

(2)部门审核结果汇总阶段、审核结果查询阶段内,只可申请将该配偶信息及对应的配偶名下自有住所或配偶租赁住所的审核结果重置为无效,该配偶信息所对应的配偶名下自有住所或配偶租赁住所不能积分。

2.同一自有住所(单位宿舍)因变更房产证信息等原因导致出现多个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的,需根据积分需要对应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变更情况分段填写。

以2024年申报为例:小王2000年1月在本市购得一套自有住所,房产证号为A。2005年8月,小王在该房产证上增加配偶信息,房产证号变更为B。2010年12月,小王将该房产证上配偶信息删除,房产证号变更为C,至今未再变更。则小王应分三段填写(假设小王全部以该自有住所积分):

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填写房产证号A及该阶段居住信息;

2005年8月至2010年11月,填写房产证号B及该阶段居住信息;

2010年12月至2023年12月,填写房产证号C及该阶段居住信息。

3.一租赁住所因续签租赁合同等原因备案多条房屋租赁合同信息的,需根据积分需要对应租赁合同备案编号分段填写。

(三)指标复查

1.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房源审核无效复查

房源审核状态显示为“无效(房源无效)”的,请先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是否填写正确。如有误,请删除后重新填写。

如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填写无误,可申请复查。

请填写复查页面内容并上传相关凭证照片。

相关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材料(可为下列凭证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对于已出售的房屋,提交的产权证复印件盖有“作废章”或手写“作废”的情况,也符合要求。

(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可通过“京通”小程序(仅限自有住所)、“北京不动产”APP(仅限Android系统用户)、“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不动产窗口或自助查询机查询。

(3)登记申请书或审批表。

因房源复查可能需要核对历史档案,所需时间约两周左右,请耐心等待。

2.自有住所、租赁住所配偶信息审核无效处理

配偶信息审核无效的,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租赁住所状态显示为“无效(配偶信息无效)”。可在配偶信息展示页面“审核意见”处查看审核无效原因。此种情况不能申请复查,可先删除该配偶住所、再删除对应配偶信息后重新填写。

3.自有住所、单位宿舍登簿日期(填发日期)、权证失效日期复查

房源审核状态显示为“有效”,请注意查看“居住月数”审核结果。居住月数以有效的居住起始年月、有效的居住终止年月计算。

对登簿日期(填发日期)、权证失效日期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请填写复查页面内容并上传相关凭证照片。相关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材料,要求同前述“1.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房源审核无效复查”相关要求。

申请人可在“查询复查处理结果”页面查看复查结果,所需时间约两周左右,请耐心等待。

4.租赁住所复查

(1)租赁住所审核无效,显示下列3种原因时,不能申请复查:

①您录入的租赁合同备案编号不存在或申请人信息与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承租人信息不匹配。

请访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s://zjw.beijing.gov.cn/)首页-“房屋租赁服务”专栏中查询合同备案信息,确认是否已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核对已登记备案的合同相关信息。如未查到备案信息,应到“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http://fwzl.zjw.beijing.gov.cn/user/loginServer)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业务(合同备案及注意事项,详见本手册申报须知)。办理完成后,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删除该条租赁住所信息并重新填报。

②您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类。

③您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屋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2)当租赁住所审核无效显示的原因为“您的租赁备案房屋需要进一步进行房源核验”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渠道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复核业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复核及注意事项,详见本手册申报须知)。复核完成后,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删除该条租赁住所信息并重新填报。

①租赁当事人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607办公室)预约现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复核业务,预约电话:010-65883205。

②租赁当事人登录“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线上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复核业务。

此外,也可以通过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发起复查,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凭证照片。相关凭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备案复核申请(承诺)书(在线下载模板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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