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上海,究竟是回国2年内要提出申请,还是甚至需要在2年内办理完毕?
答: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2.回国后2年内如何界定?
答: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如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后回国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如回国后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前末次入境时间为准;
如留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工作的,以结束国(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以及“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该如何理解?
3.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该如何理解?
原则上留学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应在回国后24个月内,并持续在本市有关用人单位工作。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不予认可。
4.档案从学校寄出被拒收了是怎么回事?
答:不符合档案的寄递要求。档案一般应通过机要通信转递。原档案为学生档案且存放在学校或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的,档案还可通过EMS方式转递,邮寄时应使用高校学生档案专用封套(如下图1)(高中及以下学校可使用普通EMS封套(如下图2)),并在EMS封面上加盖存档单位公章(骑缝章)及注明转递原因。
5.档案是从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寄出的,寄件要求一样吗?
答:还是有点区别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3]112号)有关规定,曾属于党政军机关、参公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其他类型的人事档案,还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转递,转递时应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的专用统一包装封套(如下图),在醒目位置标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专用”字样,寄递时应使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专门通道。
温馨提示
落户调档一般应从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学校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