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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宽落户条件!贺州公安又一波便民举措“拍了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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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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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贺州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先后推出多项便民利民暖心举措,进一步简化相关事项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用心用情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切实回应民生期盼。 为有序引...

近年来,贺州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先后推出多项便民利民暖心举措,进一步简化相关事项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用心用情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切实回应民生期盼。

为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推动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贺州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制定出台《贺州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贺州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103号)要求,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推动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放宽全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凡迁入以上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登记程序,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因国家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的农村居民及扶贫移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政府安置居住的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指: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就业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第四条 全市的每个社区、单位和企业均可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贺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条件。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住宅的门牌号。

设立单位集体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集体户登记地址材料(属租赁他人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声明)。

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以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第五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拥有个人合法产权住房或租赁公租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入户人迁移户口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的提交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3、属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购房款缴纳凭据;市场运作房的购房协议、购房款缴纳凭据。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包括:房屋权属证。

5、属租住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租住证件。

第六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租赁房屋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入户人迁移户口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房屋权属所有人书面接收声明;

3、房屋权属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同迁入,不受就业、住房、缴纳社保、个人档案等条件限制。学历型人才指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资格型人才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技能型人才指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急需型人才指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入户人迁移户口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以下第2项至第6项只需提供其中一项材料: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的学历证);

3、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证;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引进人才认定文件或证书(由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已毕业的我市农村籍大学生在2024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取得相应学籍,不受年龄限制。2024年12月1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市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就读期间除退学、休学、肄业等情形外,不受理从城镇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第八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根据本人申请,可凭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落户登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入户人迁移户口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九条 放宽投靠类落户。户籍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的居民,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对于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再限制年龄、期限。

(一)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入户人(监护人)迁移户口申请书;

上海居转户公示网站,undefined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该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鉴定、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公安派出所证明)。以上证明只需提供一种即可。通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入户人迁移户口申请书;

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该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鉴定、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公安派出所证明)。以上证明只需提供一种即可。通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

(四)长期居住、生活、工作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投靠亲友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入户人迁移户口申请书;

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undefined口簿;

3、被投靠家庭户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书面接收声明;

4、亲属关系声明。通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明确亲属关系的,免提交。

(五)收养已登记落户的弃婴和儿童,与其有收养关系,需迁入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

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收养已登记落户的弃婴和儿童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户籍证明);

3、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第十条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身份证;

2、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或者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证明;

4、落户配偶户内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5、落户亲属户内的提供: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声明;

6、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入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同意随军意见书。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准未成年人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第十三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地取得户籍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法规、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提请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仍按上级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市公安局公布的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贺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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