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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上海居住证政策申请上海户口条件

人才引进
  •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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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上海居住证政策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


& & 本措施实行后,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导、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系统提出调剂方案,做好与本措施相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供给相应的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 按照《引进人才 履行〈上海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



& & 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供给虚伪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产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请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况,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居住证》积分指标系统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颁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纠正或者直吸收理,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 &《居住证》应用功效中断;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进步政府服务程度,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上海居住证,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乡)国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



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措施》履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漏或者违法查询、应用持证人信息的,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就业管理相干规定进行核定,在上海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测验、全日制高级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测验,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产生变更的, 第七条(签注时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三十一条(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



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第五条(重要功效) 《居住证》具有下列重要功效: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上海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载持证人基础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干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对材料齐全的。



其分值相应累积,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制定本措施,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干信息、享受相干待遇等供给服务和方便,实用本措施,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审核属实的, ,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测验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教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诉申请人,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 第十九条(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干管理。



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



& & 办理卫生、打算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导等方面的个人相干事务,享受相干待遇,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国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 履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国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破除,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措施规定的,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享受相干待遇,并告诉申请人积分情况,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供给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居住地的区(县)教导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评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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