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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中心:严重失信者或被取消五年内申请贷款资格

人才引进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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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今日(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公告。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今日(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公告。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以下简称& 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市公积金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的;

  (三)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人员;

  (六)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仍未依法缴存的;

  (三)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的;

  (四)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

  (三)协助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四)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停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

  (五)拒绝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的;

  (六)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或者限制网上办理业务等。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还可能有以下惩戒措施:取消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等。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

  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名单的查询期限为5年。有异议者可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予以更正。

  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其失信信息查询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确已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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