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报材料
申请人材料 | ||
1 |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系统生成,自行打印,内含申请报告、申请人承诺与授权,用人单位报区人社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者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 |
3 | 劳动(聘用)合同【无需上传,现场提交。(派遣用工另需提供派遣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派遣协议》、《岗位协议书》)】 | |
4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证明【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
5 |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包括 |
1.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4.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无。 “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
6 | 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及单位税务申报截图【年1月之前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免于提供】 | |
7 | 视情况补充材料 |
视情况提供。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2.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等税单【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
家属材料 | ||
1 | 配偶随迁的,提供: |
(1)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无需上传,现场提交。(派遣用工另需提供派遣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派遣协议》、《岗位协议书》)】; (3)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及单位税务申报截图(与主申请人要求相同) (4)配偶承诺与授权【与主申请人共同签署】 (5)配偶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视情况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
配偶不随迁的,提供: |
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视情况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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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女随迁的,提供: |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视情况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
子女不随迁的,提供: |
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视情况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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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 |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 ||
1 | 以(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申报的材料 |
依条件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专业岗位的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如: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医师(护士)提供医师(护士)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 |
2 | 以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 |
依条件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获奖证书。 |
3 | 以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
依条件提供。 档案机读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
4 |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款的科创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
依条件提供。 (1)股东证明(档案机读材料和企业验资报告) (2)投资协议 (3)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 (4)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
5 |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款的科创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
依条件提供。 (1)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4)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等 |
6 |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款的科创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
依条件提供。 (1)股东证明(档案机读材料和企业验资报告) (2)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