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提出“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推进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优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结构,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0.5%。
四、涉及范围
在北京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五、执行标准
(一)2023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二)在本市就业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23年5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本通知执行起,农民合同制工人前后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