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群殴可以还手吗
被一群人劈头盖脸群殴,没能力还手,这真是一个不幸的经历,善意的玩笑,还能在悟空问答提问:怎样维权?证明抗击打能力超强,倒不失为一个值得庆贺的事情,这究竟是为什么?
原因有点二,一是恭喜你,我们中国人常说,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二是恭喜你,由此获得了为人处事难得的法律思维,因为“维权”是“维护法律权益”的简称,天生就是一个既专业又接地气的法律术语。
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每一个人的“人身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虽然,我们每一个人在这个世上贫富不同、社会地位不同,但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人格”却没有任何不同,对待悍然欺侮我们的一群暴徒,“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们旗帜鲜明,绝不能容忍!“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因为,纵容作恶就是另一种罪恶!
天不容奸,佛争一炉香,人争一口气,“心若在,梦就在”,我们必须要依法维权!
既然“维权”,知其然当知其所以然,我们必须要学习法律,必须通过学习搞明白,面对一群人劈头盖脸的群殴时,我们作为公民,依法拥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
国法明确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有人会说,还是别防卫了,一不小心,就会防卫过当,可能就进了“班房”,只要打不死我就行。
可是,万一,我们遇到的是“只要打不死,就往死里打”的一群暴徒呢?
这时候,法律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能还是不够直观,我们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一个相似案例来作一分析说明。
“法不惩恶,遂使武侠梦流行”,司法是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积累社会戾气,更容易造成造成人们对法律的失望。
“法律如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就涉及相似的正当防卫案件。
以侯雨秋正当防卫案为例,来说明群殴案件的正当防卫权。
侯雨秋系葛某一养生会所员工,某足浴店股东沈某因怀疑有人举报其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遂纠集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等凶器冲入侯雨秋所在的养生会所,殴打店内人员,侯雨秋捡起棒球棍挥打致雷某倒地,雷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侯雨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后检察机关认定侯雨秋针对群殴这一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并无不当,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事发当时,如果没有正当防卫,事后防卫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目前维权需要报警,依法追究群殴你的这一群暴徒的法律责任。
从问题来看,劈头盖脸,无缘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而且是极不公平的群殴,如果这一群人三次或者三次以上随意殴打你、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你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你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应当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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