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北京积分落户代理骗了钱,该如何要求退钱?
很多朋友想要获得北京户口,但苦于各种原因,可能积分不够,所以会被某些北京积分落户代理钻了空子,骗了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并要求退钱呢?
>>>声称花钱就能办理的北京积分落户代理机构,都是骗你的!
北京积分落户对各项积分指标都有要求,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出现了很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收取高额的服务费,专门为人们提供积分落户服务。而这些中介服务机构,常用一些非常规手段,踩政策红线,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这其实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当申请人无法获得落户资格时,纠纷就来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如何维权?
一、案情
张先生是外省人,其虽多年在北京生活打拼,但却因不符合相关落户资格而无法获得北京户口。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孩子上学的问题始终萦绕在张先生的心头。某日,张先生听说中介甲公司可以提供积分落户的中介服务,于是,张先生找到甲公司。甲公司相关人员称,可以帮张先生在2年内实现落户北京的目的。
于是,张先生便和甲公司签订《北京积分落户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向甲公司支付400000元,而甲公司向张先生提供多个指标项目服务。
并且,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张先生能否成功获得落户许可,取决于张先生的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甲公司不对成功获得落户许可做任何承诺。
但由于新政变化,甲公司只实现了部分指标加分,其他指标无法加分,因此张先生要求甲公司退钱。
二、张先生能否通过主张甲公司违约而要求退款?
1、甲公司属于违约吗?
在这种情况下,甲能否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而要求退钱呢?如果能确定甲公司违约,则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甲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因甲公司已经实施了部分服务项目,且双方又约定了甲公司不对成功获得入户许可做任何承诺。故实际上,甲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2、双方合同属于法定解除情形
由于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因政策的改变致使甲公司无法帮张先生完成积分落户,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的后果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张先生很有可能无法获得退款。
三、张先生能否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而要求退款?
1、合同是否无效?
既然张先生主张对方违约可能无法获得退款,就没有其他的途径了吗?在本案中,甲公司给张先生提供的服务项目,多为踩政策红线违法的。
甲公司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欲实现本不能达到的涉案合同目的,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明显违反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户籍管理的公共秩序,也损害了其他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入户指标人员的利益,符合《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应属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的后果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甲公司应当返还张先生所交的服务费。
四、综述
张先生和甲公司签订《北京积分落户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后,由于甲公司已经实施了部分服务项目,双方已经约定了风险条款,即合同中约定的“甲公司不对成功获得落户许可做任何承诺&,故甲公司不构成违约。另外,由于甲公司再也无法帮张先生获得北京户口,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地方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在合同被解除后,张先生很有可能无法获得退款。但是,由于甲公司通过弄虚作假帮张先生部分指标积分等,均为非法的,故张先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来要求甲公司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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