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与网上联系人一致)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情况简介。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本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提供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2份)、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须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集体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盖章)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准生证》+准生批复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再婚,另须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10、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专升本需提供专科+本科学历证书)。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须由当地社保机构盖章,缴税证明须由当地税务机构盖章)。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 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如系配偶个人产权房,另须提供配偶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2)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房产证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 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在& 社区公共户&的,提供申报单位无集体户口及申办人夫妻双方在沪无产权房(租用居住公房)的情况说明。(可由申报单位向受理窗口申领填写& 申请社区公共户承诺书& )。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及政治表现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及政治表现证明(政治表现中须包含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14、如申报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另须提供人事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档案挂靠申请。
15、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材料完整性与主调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配偶随迁)、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须提供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附详细记录)
(4)配偶户籍已在沪的,提供《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配偶已在沪)、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期)。
16、子女相关材料,包括:
(1)子女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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